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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憲法增修後我國總統的地位與性質
作者: 洪葦倉
關鍵詞: 總統;內閣制;總統制;委員制;雙首長制;信任制度;副署制度;責任制度;President;Cabinet system;President system;Dual executive system
日期: 2002/01
上傳時間: 2011-08-17T08:05:46Z
摘要: 民國七十九年六月,李登輝總統邀集海內外朝野人士,舉行「國是會議」,商討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回歸憲法後所面臨的憲政改革問題,會中朝野達成「一機關、兩階段」的修憲結論。所謂「一機關」是以民國大會為修憲的單一權責機關,不採由立法院提憲法修正案再交由國民大會複決的兩機關修憲方式。至於「兩階段」修憲,則是先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時賦予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產生之法源,此階段是謂「程序修憲」;接著再由新選出的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進行憲法條文的具體修正,是所謂「實質修憲」。
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中華民國憲法第三次增修。總統、副總統選舉方式明定為公民直選,並自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正、副總統選舉實施。自此而後,我國總統的地位與性質逐步往實權元首的方向發展。民國八十三、八十四年兩次憲法增修,縮減行政院院長副署權的範圍,總統權力相對擴增。
民國八十六年,為配合總統直接民選後的政治情勢,憲法再次增修,大幅改變總統、行政、立法三者之權力互動關係:(1)行政院長產生方式改變,由總統直接任命,無須經立法院同意。(2)總統得被動解散立法院。(3)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行政院長應提出辭職並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4)增列立法院彈劾總統、副總統,但以內亂、外患罪為限。
中華民國憲法自民國八十年四月首次增修以來,迄今以增修達六次之多,對我國中央政府體制,發生深遠之影響。迄今,學界與與論界對於我國就屬總統制、內閣制、抑或雙首長制, 多所爭論,難獲共識。特別是總統、行政、立法三者之間的互動關係,更是處於磨合適應期。未來如何發展?實充滿變數。
  本文仍配合內閣制、總統制、委員制與雙首長制之說明,論述我國憲法增修後總統地位與性質的變化。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O.C had amended for six times from the first amendedment in April, 1991. The government system of the R.O.C. has changed deeply. Up to now, the academic circle still argue what the system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R.O.C. is. This article, on the basis of the introduction of cabinet system, president system, and dual-executive system, discuss the status and the charact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R.O.C.
關聯: 德育學報第十七期:025-032
顯示於類別:[德育學報(1-18期)] 德育學報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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